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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转移没有次数限制,目前我国只能转移养老保险,养老保险转移流程: 1、让现单位所属社保中心开具一张同意接受的函件,如果是外省转如要出具汇款信息;各机构要求不一样,有可能是原单位所属社保机构出具同意调出函件,到现单位所属社保中心盖章。(可先电话咨询) 2、持接受函(或转出函)到原单位社保所属机构办理转移,如原单位有社保专管员,可将接受函交托办理。 3、原单位社保机构同意转出,出具“转移人员清单”含姓名、身份证号码、转入转出单位信息、参加工作时间、缴费截止日期等信息;“个人缴费记录单”含姓名、缴费明细、每年交费月份及账户余额等信息。 4、持单据到现单位所属社保中心办理转入各省大同小异。
转移次数不限。 转移程序: (一) 参保人员流动就业前,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到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 机构申请开具《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凭证》,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社保经办机构核对缴费 信息后,出具《参保缴费凭证》,并告知转移接续条件。对有欠费的参保人员,告知欠费 情况并提醒其及时补缴。 (二) 参保人员在新就业地按规定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缴费后,由用人单位或参保 人员向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书面申请。 (三) 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转移接续申请,对符合本办法规定 条件的,向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的社保经办机构发出同意接收函,并提供 相关信息;对不符合转移接续条件的,向申请单位或参保人员作出书面说明。 (四) 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接到同意接收函的15个工作日内,办 理好转移接续的各项手续。 (五) 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收到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 转移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资金(或个人账户信息,指本省内流动)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 办结有关手续,并将确认情况及时通知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
可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 第十九条 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三十二条 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第五十二条 职工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失业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扩展资料: 相关社保转移法律条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 第七十九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存在问题的,应当提出整改建议,依法作出处理决定或者向有关行政部门提出处理建议。社会保险基金检查结果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社会保险基金实施监督检查,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查阅、记录、复制与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相关的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灭失的资料予以封存; (二)询问与调查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对与调查事项有关的问题作出说明、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三)对隐匿、转移、侵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的行为予以制止并责令改正。 第八十三条 用人单位或者个人认为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的行为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用人单位或者个人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依法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核定社会保险费、支付社会保险待遇、办理社会保险转移接续手续或者侵害其他社会保险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九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隐匿、转移、侵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或者违规投资运营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审计机关责令追回;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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