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主页 > 营销知识 > IT资讯 > 《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拟于明年3月1日起实施
昨日下午,深圳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7项创新性重要法规,其中《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是我国首部个人破产法规,拟于明年3月1日起实施。根据该条例,在深居住且参加深圳社保连续满三年的人,因生产经营、生活消费导致丧失清偿债务能力或者资不抵债的,可以依法进行破产清算、重整或者和解。经过三年受到严格行为限制的考察期,就可以免除剩余债务。不过对于滥用个人破产制度的债务人,不仅不允许其免除债务,还要被追究法律责任。(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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