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操作步骤/方法11国家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的劳动有哪些?2(一)矿山井下作业以及人工锻打重体力人工装卸冷藏强烈振动的工作;垍3(二)森林业伐木归楞及流放作业;4(三)国家标准规定的第四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5(四)建筑业脚手架的组装和拆除作业,以及电力电信行业的高处架线作业;6(五)单人连续负重量(指每小时负重次数在六次以上)每次超过二十公斤,间接负重量每次超过二十五公斤的作业;7(六)女职工在月经怀...
操作步骤/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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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的劳动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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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矿山井下作业以及人工锻打重体力人工装卸冷藏强烈振动的工作;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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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森林业伐木归楞及流放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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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国家标准规定的第四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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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建筑业脚手架的组装和拆除作业,以及电力电信行业的高处架线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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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单人连续负重量(指每小时负重次数在六次以上)每次超过二十公斤,间接负重量每次超过二十五公斤的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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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女职工在月经怀孕哺乳期间禁忌从事的其它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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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女职工在月经期间实行哪些特殊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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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在月经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高空低温和冷水野外露天和国家规定的第Ⅲ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从事以上工作的经期应尽可能调整其从事适宜的工作,如不能调整时,根据工作和身体情况,给予经期假1-2天,不影响考勤。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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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已婚待孕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有哪些?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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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婚待孕女职工禁忌从事铅汞苯镉等作业场所属于《有毒作业分级》标准第ⅢⅣ级的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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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对怀孕女职工有哪些特殊的劳动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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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怀孕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从事国家规定的第Ⅲ级体力劳动强度和孕妇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对不能承受原劳动的,应根据医务部门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安排其他劳动。工程部门从事野外勘测工作及施工一线的女职工,应安排适当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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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对怀孕的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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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作业场所空气中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镉铍砷氰化合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乙内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环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作业;(2)制药行业中从事抗癌药物及乙烯雌酚生产的作业;(3)作业场所放射性物质超过《放射性防护规定》中规定剂量的作业;(4)人力进行的土方和石方的作业;(5)伴有全身强烈振动的作业,如风钻捣固机锻造等作业,以及拖拉机驾驶等;(6)工作中需要频繁弯腰攀高下蹲的作业,如焊接作业;(7)《高处作业分级》标准所规定的高处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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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女职工在怀孕期间有哪些保护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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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每天给予一小时工间休息并计算为劳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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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作产前检查,检查时间视作劳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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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假休息,休息期间的工资应为本人标准工资的75%左右。休息期间,不影响其福利待遇和参加晋级评奖。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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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如何理解“不得在女职工怀孕生产哺乳期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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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劳动合同制的女职工,在合同期未满的情况下,任何企业和个人都不得以怀孕生育和哺乳为由,解除其劳动合同。合同制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间,凡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合同期已满,也不能解除劳动合同,必须延续到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满。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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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对女职工怀孕流产有哪些保护规定?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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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应给予产假。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的,给予十五至三十天的产假;怀孕四个月以上流产的,给予四十二天产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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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女职工的生育待遇有什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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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怀孕,在本单位医疗机构或指定的医疗机构检查和分娩时,其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费用由原医疗经费渠道开支。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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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女职工的产假是如何规定的?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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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正常生育者给予产假九十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产假期包括星期日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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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难产女职工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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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实行晚育的女职工,按照有关法规的规定增加产假天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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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分娩出死胎或分娩中死产,或婴儿死亡,其产假分别按本条上述各项规定确定。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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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在产假期间,工资照发,不影响其福利待遇和参加晋级评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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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教师正值寒暑假期间生育,产假是如何规定的?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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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教师正值寒暑假期间生育,产假顺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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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哺乳婴儿的女职工,其哺乳时间是如何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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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二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30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育一个婴儿,每次乳时间增加30分钟。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二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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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女职工在哺乳期间,有哪些特殊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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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Ⅲ级体力强度的劳动;(2)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作业场所空气中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镉铍砷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乙内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环氧乙烷苯胺甲醛锰氟溴甲醇有机氯化合物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作业;(3)不得延长劳动时间,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4)产假期满后,是否办理离岗休假,根据工作情况和自愿相结合的原则,由有关部门批准招待。在批准休假期间内工资不得低于75%。(劳动部劳安字[199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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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集体企业实行承包或租赁的单位是否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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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企业及实行承包或租赁的单位,应该执行。(劳动部劳安字[198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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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女职工劳动保护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如何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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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向所在单位的主管部门或当地劳动部门提出申诉。受理申诉的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诉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如女职工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理决定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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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国务院和本办法,侵害女职工劳动保护权益的单位负责人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其所在单位的主管部门,应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并责令该单位给予被侵害女职工合理的经济补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弄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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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关于上述各问题中有关用语的含义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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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第三四级体力劳动强度”:是指按照国家标准GB3869-83《体力劳动强度分级》确定的第三四级体力劳动强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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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级高处作业”:是指按照GB3608-83《高处作业分级》的规定,高处作业高度在2-5M时,称为一级高处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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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低温作业”:是指经常在5℃以下低温环境中的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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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冷水作业”:是指上肢或下肢经常直接接触冷水的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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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野外流动作业”:是指各种施工地质勘测码头装卸养路等露天作业。GB3869—19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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